合同终止后拖欠的货款如何解决?
在企业的经济往来中,如果合同到期了,双方的供货关系也就解除了。但是双方之间可能存在货款未结清的状况。那么有人会问,合同终止后拖欠的货款如何解决?对方应该继续归还货款吗?下面就让小编来给大家说明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债权债务终止情形】规定了债权债务终止的六种情形。①债务已经履行;②债务相互抵销;③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④债权人免除债务;⑤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⑥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如果合同有效期到了,合同终止,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失效,双方均没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这些权利包括合同的担保,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其他权利义务,如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

但有例外,合同的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且合同双方仍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定义务。 但对很多合同来说,合同的履行并未按照当初双方的设想按部就班地走下去。很多时候,有效期限届满后,双方原定的货物交易等项目并未完成,或项目虽已完成,但双方并未对最终合同款项进行确认,一方仍有部分货款未向对方支付等情况。
在上述情况下,任何一方仍应遵守以下义务:
①诚实信用原则下的法定从义务(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该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②结算和清理条款仍然有效,即双方仍有义务按照原合同约定对合同款项进行结算,并支付合同款。《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终止后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效力】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总结:通过上述,合同约定有效期届满后,因该合同产生的款项,双方仍有义务结算和支付。但如果要提起诉讼或仲裁,仍会不可避免的会对支付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产生争议。在企业之间签订合同时,很多合同往往喜欢约定合同的有效期,如“合同有效期自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小编不建议合同约定有效期限。若双方能对合同履行截止期限作出有效判定,“有效期”改为“合同履行期限”更为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