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在信用证支付方式设定时往往暗藏“软条款”,而出口商一不留神,就会深陷其中,造成损失。基于此,小编特意整理了信用证流转环节中的20大陷阱,帮助出口商朋友们警惕融资骗局。快快收藏备用吧!

类型一:控制生效环节
【陷阱1】
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
【陷阱2】
暂不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要等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
【陷阱3】
凭开证申请人的某些指示才生效的条款: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
【陷阱4】
无金额信用证(Zero Letter of Credit):信用证开出时无金额,只有等待开证行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此类信用证通常发生在尚未明确这个信用证项下的各种单据、证书的详细要求和指示,而要求受益人提前支付合同金额一定百分比或巨额的履约保证金条款,为了履约,进口商按时开出信用证,但注明限制生效条件。
类型二:检验环节
【陷阱1】
收货人检验条款:商检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的人或特定人出具。进口商掌握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可根据该项条款拒绝议付。
【陷阱2】
有权签字人签字并与银行的签字样本一致条款:要求受益人提交的商检证的签发人的签字要和开证行的预留印鉴一致。
【陷阱3】
限制办证机构条款:信用证要求出口商的商检证书要由进口商领事馆认证。
类型三:装运环节
【陷阱1】
在单据上规定目的港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指定,这类条款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
【陷阱2】
指定船只和限制装运船龄。在这种情形下,由于船只在海上航行的不确定因素很多,能否在特定日期租到特定船只很难确定,对船龄的限制也是如此。
【陷阱3】
指定转船船名。在海运实务中,转船时有发生,但转船是否可以转移到指定的船上也是不能确定的事情。
【陷阱4】
规定货物必须在取得开证申请人的指定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并以修改书形式发出后才能装船。
类型四:单据环节
【陷阱1】
某些单据的签章应与开证行预留的签章相符。出口商无法掌握进口商指定人员的行动,可能拿不到签章,即使拿到签章,也无法确认与开证行预留的签章是否一致。
【陷阱2】
制造条款间相互矛盾的软条款。
A.如在转口贸易中,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在来证上不要写明“受益人”,而有些国家则规定“产地证”必须填写受益人名称,否则不予签发“产地证”。
B.如在运输单据中,运输条款要求海运提单,又要求海陆联运提单;有的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运必须于收到开证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发出的指定船名指示后”,同时又规定“届时若申请人未按合同规定期限通知船期、船名,受益人具有租船权”。
C.要求某些不易获得的单据,例如信用证中规定“发票和原产地证必须由XX国驻出口地的领事签证”,此时如果出口地没有该国领事馆,则须到北京、上海办事处,极易造成过期交单的情况。
D.如要求我国的受益人提交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运输单据,而我国没有参加该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根本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
【陷阱3】
1/3正本提单或记名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买方可能持此单先行将货提走,或承运人可凭收货人合法身份证明交货,不必提交提单。
类型五:付款环节
【陷阱1】
信用证中规定进口商实际收到货物才付款。
【陷阱2】
规定付款以开证申请人承兑汇票为前提。
【陷阱3】
规定货物到达进口国港口后,由进口商出具检验证明后,开证行才能付款。
【陷阱4】
规定只有在货物进口清关、取得配额或由主管当局批准进口后才能付款。
如:某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规定“付款行将不支付货款给美国商务部点名制裁的对象”。
【陷阱5】
规定议付行在收到开证行授权后方可对受益人付款。
【陷阱6】
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和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条款。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通知生效,或待货样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