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注销和撤销的区别
信用证的注销和撤销,在使用环境、操作时机和操作前提上有较大区别。

一、信用证注销
信用证注销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未支用的金额解除付款责任的行为。
注销是在信用证的逾期1个月后,或经受益人等利益相关各方的同意而注销信用证。国内信用证注销有两种情况:
1、过期注销:
开证行 、保兑行、议付行未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单据的,开证行可在信用证逾有效期1个月后予以注销。
2、协商注销:
(1)须经开证行、保兑行、议付行、转让行(如有)与受益人协商同意;
(2)保兑行、议付行、转让行(如有)与受益人声明同意注销信用证,并与开证行就全套正本信用证收回达成一致。
二、信用证撤销
国际贸易中,根据信用证可以撤销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UCP500》第6条中规定,信用证可以是可撤销的,也可以是不可撤销的。因此,信用证上应该注明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如如无此项注明,应视为不可撤销的。
1、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消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有权在开出信用证以后随时取消信用证而不必征求受益人的同意,甚至可以不必通知受益人的一种信用证。而《UCP600》确定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可撤销信用证将退出历史舞台。
2、不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开证行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议付行等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随意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只要受益人按该证规定提供 有关单据,开证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保证付清货款。
3、不可撤销信用证也可以撤销:
不可撤消信用证在以下情况时可以撤消:(1)卖方提交的议付单据与信用证单不一致、一旦出现不符点,尽管可能是非实质性不符点,开证行就有权拒付,而单据一旦遭到拒付,则此信用证就等于被撤消了;(2)发来的信用证修改却使该证成为不可操作的信用证,就可以撤销了。
三、信用证注销和撤销的区别
1、使用环境不同
可注销信用证用于国内信用证,可撤销信用证用于国际贸易,国内信用证可注销但不可撤销。
2、操作时机不同
信用证注销是在逾期1个月后,而信用证撤销是在有效期内。
3、操作前提不同
信用证注销需经受益人等各方的同意,信用证撤销未经受益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