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即期信用证?有什么风险吗?
即期信用证的操作方便、放款速度快,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广泛。但便捷伴随而来的也是风险,作为外贸人应该有所防范。

一、什么是即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L/C at sight)是指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可凭即期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收取货款的信用证。即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下,受益人一般不需要开立汇票,开证行或付款行只凭全套合格的货运单据付款。
二、即期信用证的种类
即期信用证又可分为单到付款信用证和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L/C with T/T Reimbursement Clause)两种。
1、单到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一旦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便立即付款,开证人也应于单到立即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2、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将最后审单付款的权利交给议付行,只要议付行审单无误,在对受益人付款的同时,即以电报或电传向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索偿,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接到通知后立即以电汇方式向议付行偿付。使用电汇索偿条款信用证,比一般即期信用证收汇快,通常只需2-3天时间,有时当天即可收回货款。
三、即期信用证的风险与防范
从信用证业务的一般程序看,即期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风险无疑是巨大的。目前国际航运界的规范做法是不论一套海运提单有几份正本,收货人只要提交其中的一份正本,并经背书后,船公司和船代理给予放货提货,而不管收货人是否已给付货款。这其中存在着一些风险需要注意:
1、出口货物前无定金,容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出口商处于被动地位,当货物到了目的港口之后,如果是因为客户的一些自身原因而放弃了接收货物,进口方不会受到什么损失,相反会对出口方造成经济损失。因为整个货物从生产、加工再到运输经历的所有过程都是需要投入费用的,那么货物被退回,出口商本身就不能从中获取利益,还要自己掏钱负责各种过程中的花销。
2、单据为王,容易被银行或客户刁难。在即期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想要从银行那里取得货款,就必须向银行提供相应的成套单据,那么银行就要审查单据中的各项是否符合条款,一旦查出不符点的问题,银行有权利拒绝提供货款。在一些外贸经历中,单据是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一步,稍微不仔细便会出现与条款不符合的情况,如果前期及时发现问题,并且改正,倒没有什么;但是如果后期被银行发现了这一问题,就可能会受到客户的刁难,严重的后果就是银行拒绝支付货款。
3、信用证中其实存在着一些不容易被发现的“软条款”。因为在即期信用证中,存在着一些具有限制性或者对某项条款的解释不够充分这样的条款,但是不论怎样,这些条款都会对受益人造成潜在的威胁。如果受益人在交易过程中并未注意到这些条款,就很可能会被开证申请人钻了空子,抓住软肋,在整个交易中心都处在被动的状态,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是极其不利的。
如何防范这种风险呢?
有种观点认为,对这种风险最简单的防范措施,就是不接受此类条款的信用证。但是,在现代激烈的国际经济竞争中,这种简单化的处理方式是自断生路。
1、由于海洋货物运输条件改善,使现在货物抵港时间缩短,而信用证业务单证流转程序太慢,往往货已到港多日,正本是提单还未到开证人手中,由此产生的货物压港,会增加客户的额外支出。同时,由于市场变化较快,如不能尽快提货卖出,可能会遭到重大损失。因此,开证申请人将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他,以便及时提货。
例如,目前中国台湾地区从大陆进口的间接贸易活动中,往往台商在香港设立一“空壳公司”,信用证则需从中国台湾开给香港公司,香港公司再背对背开给大陆出口公司,货物从大陆→香港→中国台湾,货物运输从大陆出发,几天后到达中国台湾,而开票方则需在出口方配合下尽快讲行转口贸易手续。这中间的单证流转时间大大超过货物运输时间,往往导致货物运抵中国台湾口后单证迟迟不到,使开证人在承受较高港口费用外还面临市场变化的风险。因此,他们一般要求“提单直寄开证人”,以便办理转口手续的同时能先行提取货物。
2、部分开证申请人系转口商,需尽快办理转船外运货物等手续。
从实务分析,开证人提出如此条款在商务角度是合理的,但对受益人来说,这样的条款风险较大,使许多企业遇到这类条款一律不予接受,虽然减少了风险却也减少了贸易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