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应收账款可以转移吗?
债务人应收账款可以转移吗?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债务人将应收账款转移给第三方;另一种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互负债务,相互抵销。有关于债务人应收账款转移的内容,小编带你看一看。

第一种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种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1、抵销人与被抵销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销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销。
2、抵销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销,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实物。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销时,对于被抵销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3、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销,债务未到清偿期,债务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销,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销,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销。
综上所述,债务人债务可以通过转让给第三人,或者当事人互负债务相互抵销的途径进行转移。同时要注意合乎《民法典》的规定,不要盲目的转移应收账款,造成违法乱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