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将应收账款质押后如何处理?
应收账款是应该收取的相应的款项,属于企业资产的一部分,这应收账款是否能够回收,还有不确定性,所以对于这种资产应当先进行谨慎性的原则对待,所以应收账款质押也需要谨慎对待。下面就由格兰德小编,为读者进行债务人将应收账款质押后如何处理的相关知识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要明确,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
因而,应收账款在质押后,出质人即不得再转让所质押的债权,除非经质权人同意,并须将转让所得支付给质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在公证机关等机构进行提存。
但是,应收账款虽然在质押时进行了登记,但应收账款的转让具有隐蔽性,出质人可能在应收账款出质后再将应收账款转让,这不但需要在签署质押协议时约定相应保障措施,在签约后进行相应监督,并在必要时由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出具相应法律文件予以保障。
最后,应收账款质押后,管理也需要谨慎。
质权人虽在应收账款质押后对其享有质押权,但应收账款仍处于出质人的管理之下,并且出质人是否有效管理应收账款会影响应收账款的有效性。
这包括:出质人应在应收账款诉讼时效届满前,积极采取措施催要应收账款使诉讼时效得以重新计算,从而使应收账款得到法院司法强制力的保护;出质人应履行其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应协议的约定,如按约定供应货物、提供服务或者履行退换货等售后服务,避免因重大违约导致应收账款债务人解除合同或依法、依约拒绝付款。对于这些管理义务,质权人应当在与出质人的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中予以明确约定,以免因其未适当履行管理义务或采取法律措施导致应收账款丧失诉讼时效或丧失追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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