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预防虚假贸易的方法有哪些
企业预防虚假贸易的方法如下:(一)围绕主业范围开展贸易活动;(二)谨防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的贸易;(三)严格流程管理,避免异常贸易业务;(四)谨慎参与风险较高的非标仓单交易;(五)代理贸易收入确认确保财务真实性;(六)完善内控要求,建立防虚假长效机制。接下来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企业预防虚假贸易的方法有哪些

(一)围绕主业范围开展贸易活动
74号文“情形一”是“开展背离主业的贸易业务”。2004年,国资委下发《关于公布中央企业主业(第一批)的通知》[11],对部分中央企业主业进行了认定,其后,国资委多次对各中央企业主业进行调整。目前,约1/3的中央企业,特别是粮油、石化、钢铁行业央企的主业范围均包含贸易业务,无需集团董事会审批即可开展贸易业务。但大多数中央企业核定的贸易业务范围限于具体行业、限于与其主业相关的贸易业务,例如,某粮油行业央企主业包括“粮油仓储、加工、贸易及物流”。主业范围未包括贸易的中央企业拟开展贸易业务的,按74号文意旨应经集团董事会审批,且原则上不得开展与主业无关的贸易业务。
(二)谨防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的贸易
74号文“情形二”禁止参与特定利益关系企业间开展的无商业目的的贸易业务,该条文关注的核心是上下游企业间的特定利益关系,包括八种情形:(1)同一企业;(2)母子公司或由相同的实际控制人控制;(3)交叉持股;(4)主要负责人、董监高相同;(5)注册地址、实际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相同;(6)一方为另一方贸易合同履约提供担保;(7)存在长期业务关系,一方为另一方的重要供应商或特约经销商;(8)其他实质存在特定利益关系的情形等。
上述(1)-(5)属于形式关联,通过业务前尽职调查一般可以核查,而(6)-(8)在实务中则较为隐蔽,如果对手方企业不主动披露,一般难以核查,例如,2023年,某公司针对北交所对其自组网加密业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的问询中,坦言上下游交易方“无法通过对交易进行穿透核查确认货物最初卖方与最终买方的法律主体是否具有同一性或者关联性”,基于审慎性原则不得不承认其自组网加密业务属于空转贸易。我们理解,由于实质关联关系的隐蔽性,从现实贸易开展逻辑的合理性出发,对于其他业务流程符合74号文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贸易业务,不能因嗣后监管机构调查发现存在关联关系而否定原贸易业务的合规性。从争议预防的角度出发,国有企业也可以在贸易合同中将对手方与其他上下游企业不存在(6)-(8)情形中的关联关系作为对手方的陈述与保证,便于事后主张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三)严格流程管理,避免异常贸易业务
74号文“情形七”系禁止开展有悖于交易常识的异常贸易业务。关于异常贸易,74号文指出了三种场景:(1)货物流、票据流和资金流“三流”不齐备;(2)无法有效判断货物真实性;(3)上下游合同雷同,差价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
符合情形七的贸易业务不必然等于虚假贸易,但其存在巨大的合规风险。场景(1)要求三流齐备,这一描述在规范性文件中属于首次出现,不同于常见的“三流一致”表述,也足以推论国资委默许货物、资金可以因实际业务需求而进行指示交付;场景(2)与禁止空转、走单贸易的规范意旨一致,但是对贸易业务流程管理提出了更加细致的要求,要求国有企业参与货物收、发环节,取得并保留运输、仓储等物流环节单据等外部单据,关注货物存储状态,定期进行实地盘点、对账;场景(3)反映的仍然是“商业实质”的要求。商业实质要求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或金额方面与原先有重大不同,因此应有重大的商业利益。这是一项实质判断,不宜以确定的利润率为标准,因此对于购销差价率较低的业务,应保留充分的业务开展前的商业可行性、合理性论证、审议记录备查。
(四)谨慎参与风险较高的非标仓单交易
74号文“情形八”禁止开展风险较高的非标仓单[12]交易。仓单可以分为标准仓单[13]与非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可指标准仓单之外,由仓库或第三方物流公司出具的非期货交割用仓单。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仓单服务业务指南(征求意见稿)》就仓单交易的业务流程阐述为:“非标准仓单现货根据与客户、仓库的合同协议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仓单采购、销售过程中标的货物一般不进行移库。”
持有仓单代表持有人对仓储物具有提货权,无论是标准仓单还是非标仓单,持单人均不能直接控制货物,而需要通过仓储方作为中介掌握货物控制权,无法保证对商品一一映射对应进行实质管理,因此存在一货多卖或空单交易的多种风险。2022年5月底,某商贸公司转运存放在佛山市某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仓库的铝锭现货时,被其他货主阻止,原始货主重复制作仓单融资的行为才得以暴露。据了解,涉及的多家资方具有国企背景。
基于仓单的高风险,对于标准仓单,国有企业应参照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管理,主要管理指引文件为《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交易标的为非标准仓单业务,则在原则上禁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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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代理贸易收入确认确保财务真实性
74号文“情形九”禁止违反会计准则规定确认代理贸易收入。74号文“情形九”要求企业基于谨慎性原则,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按照净额法确认代理贸易或委托加工业务收入,防止虚假做大规模。根据会计准则及国资委的相关回复,是否为“贸易代理”的主要判断标准是“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34条规定,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是主要责任人,应按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企业为代理人,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
(六)完善内控要求,建立防虚假长效机制
74号文“情形十”禁止在内控机制缺乏的情况下开展贸易业务并对内控制度建设提出了八项要求,既包括“严控贸易子企业数量”“贸易业务范围及贸易子企业名单需集团审批”“建立内控细则,设立内控专岗”“不得对子企业考核收入类规模指标”“开发应用贸易业务风险管理功能模块”等具体要求,也充分考虑了贸易业务形态的多样化,禁止“不具有74号文禁止情形但实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允许“虽具有74号文禁止情形但确有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但须报集团审批后开展;特别地,规定对于国际贸易业务商业实质按国际惯例判断,鼓励企业探索出海经验,避免盲目束缚。
以上便是企业预防虚假贸易的方法有哪些的介绍,希望能帮到广大外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