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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贸易规避措施

虚假贸易规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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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Robert
|
来源:格兰德
|
浏览次数:77
2025-06-20 16:25:22

虚假贸易规避措施如下:一.关于主导产业及其相关方面的限定;二.关于非标准仓单交易的审慎态度;三.关于贸易环节管理的强化;四.妥善处理贸易往来的财务问题;五.构建涵盖贸易业务管理的合规制度。

虚假贸易规避措施

一.关于主导产业及其相关方面的限定

对于诸如贸易此类主导产业的中央企业来说,他们并不被允许仅仅为了扩大规模而盲目地从事贸易活动。反之,必须依照审核批准的贸易类别,或者围绕着与其主导产业紧密相关的产品来展开贸易业务。除此之外的任何贸易业务都应该坚守道德底限,坚决予以退出。对于旗下的贸易子公司,直属中央企业需要明确规定其可从事的贸易业务类型、结算方式以及货物流转方式等具体事宜,并且还需要定期进行专门的核查工作。根据“十不准”的相关规定,中央企业不得对子公司考核收入类规模指标(战略性新兴产业除外)。

二.关于非标准仓单交易的审慎态度

仓单具有金融产品的特性,可以分为标准仓单和非标准仓单两种。标准仓单主要是指由三大期货交易所制定的期货仓单。这种仓单是由交易所指定的交割仓库或厂库按照签约交易所的规定格式制作,经过交易所的注册后,可以在该交易所内进行交易或用于冲抵保证金的一种规范化的商品提货凭证。标准仓单所对应的商品只能是期货交易所上市的特定合约品种,其质量和品牌也必须符合期货标准合约的要求。而非标准仓单则是指未经过交易所注册的仓单。

这类仓单是由仓储企业签发给存货人或货物所有者的,用以记录仓储物提货权的物权凭证。对于标准仓单交易,我们需要参照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管理模式,强化业务审批和准入审查,严格控制交易规模,严禁恶意炒作和投机行为。虽然非标准仓单交易具备“三流”齐全的特点,但是企业实际上并不能完全掌控货权,因此存在较高的风险。因此,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宜开展非标准仓单交易,如有特殊原因,需要上报集团进行审批。

三.关于贸易环节管理的强化

首先,我们需要确保贸易链条的合理性,避免在贸易业务中人为地增加不必要的交易环节。“十不准”规定中列举了在上下游企业均为集团子公司的情况下,人为引入外部企业参与集团内部贸易业务,或者通过伪造上下游交易对手信息等手段,为外部企业提供赚取通道费或资金占用费的便利条件等情况。

其次,贸易管理应当与公司的合同管理相衔接,企业应当从合同签约、交货、结算等各个环节全面地对贸易过程进行管理。我们不应该开展那些对交易标的没有实际控制权的空转、走单等贸易业务,或者违背交易常识的异常贸易业务。“十不准”规定中的管理不当情形包括:

(1)货物流、票据流和资金流“三流”不齐全的贸易业务;

(2) 不参与货物收、发环节,无法提供运输单据、仓储单据等物流环节单据、验收单据或贸易环节中其他的外部单据,仅能提供与上下游企业之间自制的发货单或收货单,不关注货物存储状态,长期不进行实地盘点、对账,仅以存储场地提供的库存证明作为货物存在依据等无法有效判断交易标的真实存在的贸易业务;

(3) 销售或采购单价明显偏离市场平均水平的贸易业务;

(4) 上下游合同条款高度一致、签订日期相同或相近且差价率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的贸易业务。

四.妥善处理贸易往来的财务问题

依据相关会计规范,各家企业需根据自身的特点来确认代理贸易收益,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我们需要区分为全额确认收入以及净额确认收入这两种会计处理方式。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财会[2017] 22 号)第三十四条所阐述的关于代理交易收入确认的理解,我们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种情况下的委托加工业务、代理业务是否应采取净额法进行核算:

  1. 在新能源总包业务中,如果合同明确规定或者交易实质上显示,相关设备供应商由业主指定,同时价格也是由业主制定,那么承包方将无需承担设备质量和价格等方面的风险。
  2. 在总承包方的设备购销环节,如果价格保持平稳,即没有任何利润或者仅有微薄的利润,那么就可以考虑使用净额法进行核算。
  3. 针对联营体业务,如果双方共同参与开发,并且联合体协议已经明确约定了各方的合同份额、交易对价或分割价格,各方对自己的工作内容负责,风险自行承担,例如前期开发费用、实施过程中的共同费用、保函或保证金、垫资等均按照各自的份额进行分摊。
  4. 当涉及到甲供材料时,我们也应该考虑使用净额法进行核算。
  5. 在贸易业务中,如果上下游都是关联方,而我们只是在其中扮演资金提供者的角色,并不实际掌控货物,那么同样可以考虑使用净额法进行核算。

在实际操作中,中央企业应对与代理贸易业务相关的风险转移、价格确定等事实和情况进行全面考虑,并遵循审慎原则,以净额法确认代理贸易业务收入,从而避免虚增规模。

当然,企业也可以使用格兰德查全球功能对合作伙伴定期查询,通过显示出的对方经营状态、注册号、注册日期、注册地址、公司管理人员等信息做出综合判断,从而确保自身贸易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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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构建涵盖贸易业务管理的合规制度

内部控制机制是企业管理的重要防线,因此,从事贸易业务的中央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贸易业务内部控制体系,明确集团分管贸易业务的负责人和部门,严格控制贸易子公司的数量,对相同或类似的贸易业务进行优化整合。贸易业务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是央企合规管理的一个独特视角,应当按照合规管理的整体要求进行部署,即充分认识到贸易业务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深入吸取其他企业及公司内部历史风险事件的惨痛教训,树立起依法合规的理念,筑牢合规经营的防线。

以上便是虚假贸易规避措施的介绍,希望能帮到广大外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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