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欺诈的形式有哪些
信用证欺诈的形式如下:(一)信用证欺诈;(二)软条款欺诈;(三)其他欺诈形式。接下来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
信用证欺诈的形式有哪些

(一)信用证欺诈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银行开出信用证或者假冒有影响的银行的名义开出假信用证。变造信用证是行为人在真实、合法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基础上或以真实的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为基本材料,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手段改变银行信用证结算凭证的内容和主要条款使其成为虚假的信用证。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或涂改的信用证等。
2、骗取信用证。开证申请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或者利用他人已开出的信用证行骗等。
(二)软条款欺诈
在信用证交易中,若贸易双方相互了解不足,受益人稍有疏忽便可能面临货物与款项皆失的困境。为了保障受益人的权益,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确立了重要规则,即: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即可获得货款。然而,这一原则却为某些进口企业提供了可乘之机,它们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惜违背诚信原则,在信用证中巧妙设置“软条款”,以此对付款条件进行额外限制。
软条款欺诈在法学理论上和法律规定上,均没有统一的定义表述。一般认为,“软条款”是指由开证申请人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列的,由其控制信用证的生效条件和限制单据结汇效力的条款。其目的在于使开证申请人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使货款的收回完全取决于买方的商业信用,这无疑增加了出口商的风险。
软条款欺诈的具体表现包括:信用证开出后暂不生效,需要待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限制性装运条款,如规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验货人、装船时间须待开证申请人通知或须开证申请人同意,并以修改书形式通知;限制性单据条款,如品质证书须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须开证行核实或与开证行存档之样品相符;收货收据须开证申请人签发或核实等等。
曾经的“山东农民出口韩国大蒜被退事件”中涉及的信用证即为含有“软条款”的信用证。该事件中,韩方规定货物到达韩国港口后要依次通过韩国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植物病虫检验和质量规格检验,之后韩国进口商还会再次验货。以上所有的检验都达标后,韩方才会向银行出具证明,银行才会给山东蒜农支付信用证下 90%的货款。该信用证赋予了韩方完全主导的控制权。在此条款约束下,韩方能够在前述各个流程中,以多种借口为由拒绝提供必要证明,从而导致山东蒜农难以顺利获得应收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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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欺诈形式
1、虚构进出口合同进行套汇。买卖双方相互勾结,共同编造一份虚假的进出口合同,并在该合同中故意虚报商品交易价格。随后,买方利用这份合同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用汇申请,且在表面上满足信用证的所有要求,以此对外支付高额货款,这种行为最终导致国家利益遭受损害。
2、利用打包放款合伙欺诈银行。实施打包放款诈骗的犯罪分子常常伪装成合资企业,表面上看似在进行合法的国际贸易活动,但实际上,他们利用国内出口企业收到的国外信用证作为担保,向出口地的银行申请出货前的融资。随后,这些不法分子会采取各种手段将所获取的资金非法转移,最终导致银行资金蒙受损失等。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信用证欺诈形式多样且不断演变,诈骗手法更是日新月异,呈现出更高的隐蔽性、多样性和复杂性。鉴于此,在国际贸易领域,各相关方必须保持高度警觉,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预防和打击信用证欺诈行为。
以上便是信用证欺诈的形式有哪些的介绍,希望能帮到广大外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