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运环节不容忽视的信用证软条款内容
装运环节也容易出现信用证软条款内容,这种条款限制受益人的主动权,也会造成开证行拒付的情况。

装运信用证软条款内容是指开证申请人利用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时间、可否分批装运或转运、船公司、船级、船龄等方面的内容,控制装船的主动权以限制受益人的软条款。这类软条款的存在不仅使开证申请人掌握了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而且将受益人陷于两难的境地:一方面不能不准备发货,另一方面又无法掌握发货日期,随时可能造成信用证装船时间的逾期。若受益人在装船过程中产生与信用证任意条款不符的情况便可成为开证行拒付的理由。
装运环节软条款主要有以下4种表现形式:
1.在单据上规定目的港由开证申请人通知指定。
这类条款使装运处于不确定状态。例如“目的港和装运日将以修改证的形式通知”,当进口商担心码头工人罢工等意外情况发生时通常会采用这种条款内容,因为没有工人卸货也将带来损失。看起来是为了预防其他不确定因素,实际上也是用来限制受益人的条款,它实现了把风险转移到受益人的身上,在市场和国际形势不利的情况下,申请人和开证行可以有理由拒付。
2.指定船只和限制装运船龄。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船只在海上航行的不确定因素很多,能否在特定日期租到特定船只很难确定,对船龄的限制也是如此。
3.指定转船船名。
在海运实务中,转船时有发生,但转船是否可以转移到指定的船上也是不能确定的事情。
4.规定货物必须在取得开证申请人的指定人签发的装船通知并以修改书形式发出后才能装船。
例如信用证中规定:“ The goods will be shipped upon receipt of shipping advice issued by opener of L/C appointing the name of vessel, which will be issued by way of an amendment to this credit by the issuing bank.”中文意思是:货物的装运,须在收到开证人的装运通知书之后进行,装运通知书上会指定船名,且此通知书须是按照开证行改证的方式。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完全掌握货物是否装船、何时装船的主动权,从而导致延迟装运或其他不符点的产生,给开证行拒付提供了理由。而实践中,一旦行情发生不利变化,开证人申请人往往不发通知,等受益人明白时为时已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