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的“软条款”内容,影响信用证生效!
接触过信用证的外贸人,是否注意过信用证的软条款内容?信用证的软条款内容其实可以直接影响信用证的生效,这是信用证应用中比较大的风险点,但却很容易被忽略。
信用证的软条款(Soft Clause),又称软条款信用证,通常也被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 Clause),是指不可撤销信用证中规定有信用证附条件生效的条款,或者规定要求信用证受益人提交某些难以取得的单证,使受益人处于不利和被动地位,导致受益人履约和结汇存在风险隐患的条款。
信用证出现软条款内容的后果是信用证的支付被申请人或开证行单方面所控制,使得作为出口方的受益人收取货款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软条款依附在“信用证”这一具有银行信用的结算方式上,加上软条款的形式千变万化,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随意制定,特别是一些软条款的表述十分专业,使其难以被非资深的专业人员所注意和理解。软条款的隐蔽性很大,一般不易引起受益人的警觉,因而常常被不法商人用做诈欺、违约、拒付的有效法律手段和工具。

那么,信用证的“软条款”内容是如何掌控信用证生效的呢?大致可归纳为以下4种:
1、变相可撤销信用证条款
当开证银行在某种条件得不到满足时(如未收到对方的汇款、信用证或保函等),可利用条款随时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而且这种责任的解除是单方面的。例如“DOCUMENTS (VALUE NOT MORE THAN USD 300,000 OR EQUIVALENT) INCASE PRESENTED DIRECTLY TO THE ISSUING BANK SHOULD BE ACCOMPANIED BY THE PRESENTATION OF ORIGINAL ADVISED LC.”中文意思是:如果信用证交单金额不超过300,000美金,那么受益人必须将信用证正本作为交单文件提交给开证行。
这种约束条款,当遇到信用证分批出货或者是后续修改追加金额的情况时,受益人是无法直接将信用证正本寄至开证行的,这就影响了信用证的生效。因为信用证正本在交单时需由交单行进行留底并背书备注交单金额,也会导致后续订单无法提交信用证正本交单。
2、暂不生效条款
信用证开出后并不生效,要待开证行另行通知或以修改书通知方可生效。例如:“LC WILL BECOME OPERATIVE WHEN BENEFICIARY WILL FURNISH PERFORMANCE BANK GUARANTEE TO THE APPLICANT AS PER PURCHASE ORDER.” 中文意思是:信用证必须在收到受益人银行执行保函后才会生效。 正常信用证开立之后就已生效,上面所说的约束条款,实际上是将受益人置于被动地位,信用证生效受影响。
3、开证申请人决定条款
信用证中规定一些非经开证申请人指示而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的条款,如发货需等申请人通知,运输工具和起运港或目的港,需申请人确认等。例如信用证中规定:”THIS LETTER OF CREDIT IS NOT OPERATIVE UNTIL WE ADVISE PRICE,NAMEOF VESSEL,DESTINATION AND FINAL DOCUMENTARY REQUIREMENTS BY WAY OF AMENDMENT.” 中文意思是:直到我方以信用证修改书的形式,通知有关价格、船名、目的港和最后的单据的要求后,信用证才可以生效。
上述条款内容,信用证生效完全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
4、无金额信用证
信用证开出时没有金额,通过修改增额或只能记账,而不发生实际现汇支付。
另外,比较典型的带有未生效条款的软条款信用证,通常还可以用几个“不”字来概括,即开证行不通知生效、不发修改书、开证人不出具证书或收据、不来验货、不通知船公司船名等,并常常伴有要求出口商提前支付5%甚至更高履约金的字样,其中有不少是在证外合同中早就规定好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