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典型种类
信用证软条款典型种类 软条款是信用证付款当中非常常见的一种现象,其的出现使得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大大降低,受益人往往会受制于他人,下面小编就来介绍下信用证软条款典型种类。

信用证软条款典型种类
(1)信用证中载有暂不生效条款
如信用证中注明“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通知后生效”,或注明“等货物经开证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方能生效”。
(2)限制性付款条款
如信用证规定,“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要在货物清关后才支付”,“开证行须在货物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在货物到达时没有接到海关禁止进口通知,开证行才付款”等。
(3)加列各种限制
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交货和提交的各种单据加列各种限制,如“出口货物须经开证申请人派员检验,合格后出具检验认可的证书”,“货物样品先寄开证申请人认可”等。
(4)对装运的限制
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交货装运加以各种限制,如“货物装运日期、装运港、目的港须待开证人同意,由开证行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船,但实际上装运港至目的港无直达船只等。
对于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如卖方通过审证发现有“软条款”,应立即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与买方协商,要求改证,对信用证的“软条款”不予接受。
此外,现阶段有不少国家开立信用证会要求出具资信报告,比如典型的孟加拉国,但是由于孟加拉国当地银行信誉不佳,目前我国国内不少机构与银行都不予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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