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还有“假”?快来看看“假不假”远期信用证到底是什么吧!

1.远期信用证是什么?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等到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时间方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其主要种类有承兑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是指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在收到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审单无误后,先在该远期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等到该远期汇票到期,付款行才进行付款的信用证。
但是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票据法规禁止贴现超过6个月的承兑汇票或12个月以上的远期汇票,以及限制远期汇票的期限不得超过180天。为了解决进口大型机电成套设备融资期限较长的问题,延期付款信用证脱颖而出,受益人在提示单据后规定的期限内,由开证行履行其付款责任,交单日期至付款日期的期限可超过一年或两年。延期付款与承兑信用证的区别在于其受益人不开立远期汇票,亦不在市场上贴现。显而易见,此类信用证有利于进口商的权益,可获得较长时间融通资金的便利;但对于出口商而言,只要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必须按期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包括以产品质量为由。
2.“假”远期信用证是什么?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Letter of Credit Payable at Sight)是指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约定即期交易,货物价格也以进口商即期付款为基础,但进口商出于融资的需要,开出的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出口商)开立远期汇票(因此是Usance Letter of Credit),而信用证中开证行承诺或授权一家指定银行即期向受益人付款(因此是Payable at Sight),待远期汇票到期时,进口商再向开证行支付款项。
假远期信用证也就是买方远期信用证,实质是由开证行或偿付行代替进口商提前支付了款项给出口商,这是对进口商提供融通资金的便利,同时解决了进出口双方在付款期限需求不匹配的矛盾。当出口方要求即期收到货款而进口方更希望在取得货物的一段时间以后再进行付款,银行可通过假远期信用证,为进口商提供了一段时间的资金融通;由于出口商即期收款使得进口商处于谈判优势地位,有机会获得较多的报价折扣;在本币升值的情况下,进口商推迟付款还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财务成本。